联系方式
深圳市威治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热线: 18938650150   
           18688998809     

在线QQ: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联系人: 曾先生
   18938650150
               陈先生   18688998809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笋岗大厦1715-1716室
新闻动态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作者:
  • 来源:
  • 日期: 2014-09-15
  • 浏览次数: 1440
为保证《深圳**医院集团内部审计制度》贯彻实施,提高内部审计质量,规范内部审计流程,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制度依据除相关法律外,引用的法规性文件包括:财政部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颁布的《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等。
第二条  审计工作需调取的会计资料有:预算计划、统计和业务核算记录、经济预测可行性论证资料、方案、合同、协议,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信息资料以及工作总结等。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包括:集团各管理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医院及门诊部、没有控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经济实体等。
第四条  离任(或任期)审计的对象:是指所分管的工作有财务收支权限和一定经济管理责任的部门和个人,没有财务收支权限和管理经济责任的中层管理干部,不属离任审计范围。任期审计是指任期内一个会计期间终结后,确定其经营业绩或经济管理责任的审计。
第五条  内部控制流程审计:是指按照集团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业务控制流程等规章制度对其执行情况与结果进行的审计核实。行政管理控制制度不属审计范围(集团董事长另外安排监督、检查任务除外)。
第六条  有经济管理权限的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违规违纪问题审计,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私收费、擅自借用公司款物且长时间不还的现象;
2、成本控制是否正常,是否执行限额领料制度,超额领料是否有批复手续,过剩领料是否按规定退回。领退料签字手续制度是否建全或执行。领发料和盘存计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临床耗料有无“张冠李戴”混淆记录的现象;
3、人员工资是否按规定标准计算,是否有合理的工时定额标准,有无人情计酬的现象;
4、管理人员待遇是否有标准的支付办法,管理人员安排是否合理,工作是否满负荷。人员安排是否执行按岗定人的规定,有无因人设岗虚设岗位现象;
5、销售或医疗定价是否准确,是否有定价依据,而且定价前首先按量本利分析法进行认真分析后报主管领导批准,价格批准程序是否正常,有无主管人员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现象。
6、有无滥发钱物或挥霍浪费的问题;医疗退赔处理程序是否正确,有无作假行为。
7、有无正常收入不报,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侵占私分集团资产的问题;
8、有无为局部利益隐瞒收入以及无偿占用或侵蚀集团资产等问题;
9、年终决算是否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现象,帐表是否一致,有无虚报(漏报)支出,有无专项预算资金(如广告费等)挪用等问题;
10、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控制制度有无执行措施,是否有效执行;
11、各部门所管理资产是否发挥应有的效能,有没有设备闲置,出现浪费集团资源现象。
12、预算计划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现场查找、分析达不到计划目标的真实原因,落实、分清管理责任。
13、费用报销有无超权限审批入帐的问题,招待费有无弄虚作假的问题,有无收受红包及回扣的现象。
14、其他领导交办或应当重点检查的问题。
第七条  集团审计部有权召开下属企业审计工作会议,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同意,也可以召开下属企业包括财务主管在内的财务人员自查自纠工作会议,布置有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集团公司董事长事先授权,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没经集团公司董事长事先授权,必须先请示集团公司董事长,由其作出是否制止决定。
第九条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批准,可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具体阻挠破坏行为主要指:
1、提供虚假的凭证、帐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销毁账册和隐匿资产的;
3、借故设置障碍,妨碍审计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
4、在审计过程中仍继续进行严重损害集团利益,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5、其他对审计工作造成严重干扰的行为。
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的具体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1、财务主管阻挠情况:抽调全部账簿,正常的会计工作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审计人员临时兼任,待集团领导作出处理后办理移交归还手续;
2、对阻挠破坏的基层管理人员:经集团董事长批准后临时停职,审计工作结束作出审计决定,后再由集团董事长视其违规情节处理;
3、对无视集团审计制度,拒不配合审计的财务及其他人员:审计部向集团董事长汇报后作现场辞退处理决定。
4、对有证据表明可能有重大经济案件的情况:向集团董事长汇报后由司法部门立案审查。
第十条  提出改进建议,审计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提出高质量的管理建议,不可随意应付;纠正方案必须切合实际,不得对正常管理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对违规现象的处理,要严格按公司处罚制度执行,不得滥用职权,或者有意打击报复下属企业人员。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计划包括年度、季度和月审计计划。出现临时任务对审计计划的调整必须向集团董事长汇报,不得自行安排。
第十二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经济案件外,对一般审计发现,可随时编制审计意见书,提出改进意见并送达被审单位领导人,以期达到最快的改进效果,但必须事前和下属企业领导人沟通。
第十三条  审计通知书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时间;
3、审计目的及范围;
4、被审单位必须提供的审计资料;
5、审计工作人员;
6、集团董事长批准意见及签发日期等。
第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日常工作:
1、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写明资料来源;
2、对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通过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
3、参加有关会议时,应当对涉及审计事项的内容做出记录;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有关记录材料;
4、对重大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5、审计人员收集的证明材料,应当经过当事人核阅签章。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下列内容:
1、被审计部门、审计事项、时间;
2、审前事实;
3、审计发现的问题;
4、对问题的初步定性和处理意见;
5、审计后的状况;
6、被审计部门的责任人的意见和签章。
第十六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报告的标题;
(二)审计概况,包括审计对象、范围、方式,时间及有关情况;
(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四)对被审计对象的评价;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六)初步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七)上次审计事项后续审计的跟踪及改进状况。
第十七条  审计意见书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审计概况;
(二)违反国家经济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的规定;
(四)处理、处罚的内容和执行改进的期限。
第十八条  内审人员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2、审计、会计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工作满两年以上,以及大专学历工作满4年以上的人员。
3、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奖罚。对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业务技能提高较快的审计人员,由内审部门评定报集团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审计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罚:
1、对滥用职权的人员调离审计岗位;
2、徇私舞弊的一经发现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3、泄露企业商业情报的审计人员一律辞退,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交司法部门立案审查;
4、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审计不实或完不成审计任务的审计人员,劝其自动离职;
5、对不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业务素质达不到审计要求的审计人员,调离审计岗位。
第二十条   在审计工作中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主要是指公务回避,即: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有各种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同学、恋爱关系等有可能影响审计监督的,有义务自行申请回避,审计部有检查和督促其回避的权力和职责,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其回避。要求审计人员实行回避的,应说明理由并在该公务开始执行前向集团审计部书面提出;发生在审计开始以后提出要求回避的,由集团审计部决定是否回避。
第二十一条  特邀审计员制度:指内审部门主要负责人出现“回避”问题;或被审单位与内审部门发现的违纪、违章问题出现严重原则分歧,而且集团内部主管领导之间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意见不统一难以协调;以及内审人员技术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实施特邀审计。
特邀审计的具体办法是:
1、审计负责人出现回避问题,由集团董事长指定专业人员代理牵头审计;
2、人员不足时首先抽调内部其他部门财务人员参加;
3、技术力量不足或严重意见分歧,聘请双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复审、复议或裁定。
4、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由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年报、验资报告等。聘请外部审计由集团内部审计部门牵头,特邀集团认定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由其提供会计年度报表审验报告和验资报告,并对其审计过程进行配合和协调具体审计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借阅、调用,须履行相应的批复手续,经有关领导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存档文件范围如下: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集团公司审计部。
 
 
 
深圳**医院集团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日